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6〕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化我市体育改革,建设体育强市,全面推进“足球之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提高市民幸福指数为目标,以项目带动为抓手,以调整产业结构为途径,注重发挥沈阳优势、突出沈阳特色、打造沈阳品牌,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弘扬“拼搏、进取、合作、梦想”的精神,推动我市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与我市城市发展相适应的体育产业和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产业基础。编制《沈阳市体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沈阳市体育用地规划》,将发展体育产业纳入《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落实《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设施建设。鼓励利用公共绿地、郊野公园、沿河沿湖水库堤坝滩地、老矿区、矸石山及城市空置场所建设体育设施,支持改造旧厂房、废弃锅炉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体育健身。“十三五”期间,每个街道建成1个笼式足球场地、1个篮球场地、1个乒乓球场地,打造10分钟健身圈。深化沈阳经济区在体育投资、项目、人才等方面的协作,发展体育商业和会展业。打造全国“足球之都”核心区暨五里河体育产业集聚区,成立体育产业集团和大型赛事运营管理中心,推进体育产业科学化、规范化运营。
(二)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等体育服务业,拓展体育旅游、运动康复等新兴体育服务业。加强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强强联合,建立沈阳市体育产业专家智库,着眼于“体育+服务”和移动互联发展方向,研制我市体育大数据和互联网服务平台。促进足球、篮球、排球等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社会化和职业化转型,发展壮大职业体育,推进我市职业体育国际化进程。
(三)发展市场主体。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市场环境,扶持体育培训、策划、咨询等领域中小微体育企业快速成长。利用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打造我市体育产业孵化基地,支持产业孵化器及进入孵化器的企业享受同地区产业孵化优惠政策。鼓励文化、卫生、旅游、传媒、会展、金融等领域共同参与体育市场开发和体育资源整合,支持优势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实施体育产业重大项目推进计划,引进一批层级高、规模大的体育产业项目。
(四)优化发展环境。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严格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利用各类媒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开发制作全民健身电子地图和科学健身手机客户端。开展健身跑、健步走、自行车骑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发展马术、冰雪、航空、极限运动等新兴项目。加强竞赛表演市场开发,推进体育赛事市场化运作和办赛主体多元化。
三、政策措施
(一)设立专项资金。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将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市政府设立1亿元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民健身卡补助、发放体育消费券等多种方式,支持群众健身消费,引导体育产业经营业主提供公益性健身服务。各区、县(市)政府也要结合实际,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吸引社会投资。设立体育产业基金,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模式,为PPP模式及社会资本独立投资的体育产业项目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场馆设施建设运营、体育赛事活动和职业体育发展,支持体育协会举办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支持非营利性体育企业发展壮大。
(三)丰富市场供给。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制定体育产业项目年度计划,重点落实群众健身项目。市政临时建设体育设施,按照临建项目审批。对于商业开发项目中的体育设施,市政府给予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不计容积率的支持。严格落实国家体育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群众健身配套设施(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执行),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四)完善用地政策。将体育用地纳入全市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编制体育用地规划等相关规划涉及用地选址时统筹考虑用地问题,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支持相关单位、企业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新征土地用于体育训练和场馆建设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五)落实财税政策。提供体育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体育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鼓励企业捐赠支持体育事业,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落实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创意和设计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小微体育用品零售企业所得税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居民区体育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照民用价格执行。
(六)推进场馆开放。鼓励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自主定价运营。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中、小学校,市政府每年对其给予补贴。按照“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体制要求,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体育设施运营收入可用于场馆维护运营和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七)强化体育宣传。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媒体,传播体育文化,宣传普及健身知识、大型赛事活动、体育产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在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期间,有关部门要对赛事宣传给予支持。
附件:沈阳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政策措施任务分解表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附件:
沈阳市加快发展体育产业政策措施任务分解表
体育产业实施意见编制说明
《实施意见》参照国家和辽宁省关于发展体育产业的政策文件和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同时参照了市政协常委会关于体育产业发展的建议案,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经过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形成了《实施意见》文稿。
《实施意见》提出了我市体育产业发展 “打基础、调结构、强市场、促消费”四个方面的工作任务,提出了体育产业的“投融资政策、财税政策、土地政策、人才政策”等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力求简单明了、精准高效、切合实际。《实施意见》对国家和辽宁省提出的体育产业政策提出了刚性的落实要求,同时,在体育设施建设、体育项目审批、财税价格等方面进行了突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开发项目中的体育设施,市政府给予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不计容积率的支持。
2、新征土地用于体育训练和场馆建设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3、小微体育用品零售企业所得税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4、体育产业孵化器及进入孵化器的企业享受同地区产业孵化优惠政策。
5、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居民区的体育场所水、电、气、热价格按照民用价格执行。
6、市政府设立1亿元体育产业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市民健身卡补助、发放体育消费券等多种方式,支持群众健身消费
7、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自主定价运营,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中、小学校,市政府每年给予补贴。
8、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体育设施运营收入可用于场馆维护运营和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9、促进足球、篮球、排球等具备条件的运动项目社会化和职业化转型,发展壮大职业体育。
10、打造中国足球之都核心区暨五里河体育产业集聚区,成立体育产业集团和大型赛事运营管理中心,推进体育产业科学化、规范化运营。
11、支持改造旧厂房、废弃锅炉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体育健身。
12、十三五期间,实现每个街道建成1个笼式足球场地、1个篮球场地、1个乒乓球场地,打造10分钟健身圈。
13、建立沈阳市体育产业专家智库,着眼体育+服务和移动互联发展方向,研制沈阳体育大数据和互联网服务平台。
14、实施体育产业重大项目推进计划,引进一批层级高、规模大的体育产业项目。
15、加强竞赛表演市场开发,推进体育赛事市场化运作和办赛主体多元化。
16、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模式,为PPP模式及社会资本独立投资的体育产业项目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