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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健身器材新国标GB 19272-2011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26  浏览次数:12195
核心提示: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新国标: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室外健身器材的术语和定义、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管理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室外健身器材。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室外健身器材的术语和定义、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管理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室外健身器材。


英文名称: Safety for outdoor body-building equipment - General requirements
替代情况: 替代GB 19272-2003
中标分类: 轻工、文化与生活用品>>文教、体育、娱乐用品>>Y55体育设施及器械
ICS分类: 家用和商用设备、文娱、体育>>运动设备和设施>>97.220.40室外和水上运动设备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1-09-29
实施日期: 2011-10-01
提出单位: 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1)
归口单位: 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1)
主管部门: 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91)
起草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等
起草人: 张栋、侯力波、秦有年、袁义龙、胡时辉、王苏等
页数: 64页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 155066·1-43814
出版日期: 20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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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第7.1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9272—2003《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与GB19272—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
———增加了“材料要求”、“附加要求”和“管理与维护”(见5.2、5.12、第8章);
———对“外形和结构设计要求”和“试验方法”的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
———将器材主要承载立柱“管材壁厚应不小于2.5mm”修改为器材承载主立柱“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见5.3.1.9,GB19272—2003中的5.2.35);
———将“如果可能只危及手指,其距离应不小于25mm”修改为“可能只危及手指,其间隙应不小于30mm”[见5.3.2.6a,GB19272—2003中的5.2.3a)];
———将“如果活动部件和固定部件之间的距离在运动中保持不变,其距离应不大于9.5mm”修改为“活动部件和固定部件之间的距离在运动中保持不变,其距离应小于8mm”[见5.3.2.6b),GB19272—2003中的5.2.3b)];
———将“承受明显冲击载荷器材的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4000N”修改为“承受明显冲击载荷器材的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5500N”(见5.4.2,GB19272—2003中的5.3.2);
———将“承受或可能承受突然加载载荷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2700N”修改为“承受或可能承受突然加载载荷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3700N”(见5.4.3,GB19272—2003中的5.3.3);
———将“不承受明显冲击载荷且无突然加载现象,但受运动加速度影响的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低于2000N”修改为“不承受明显冲击载荷且无突然加载现象,但受运动加速度影响的器材的单一静负荷能力应不小于2800N”(见5.4.4,GB19272—2003中的5.3.4);
———将“器材承受主要载荷的牵索、连接钩环、连接接头的抗拉力应不小于10000N”修改为“器材承受主要载荷的牵索、连接钩环、连接接头的抗拉力应不小于14000N”(见5.4.6,
GB19272—2003中的5.3.8);
———将“器材立柱埋入地下的深度:当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2000mm 时,应不小于500mm,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1000mm 且<2000mm 时,应不小于400mm;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1000mm时,应不小于300mm”修改为“器材立柱埋入地下的深度:当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大于2000mm 时,应不小于600mm;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大于1000mm 且小于2000mm时,应不小于500mm;器材地面以上的高度小于1000mm 时,应不小于400mm”[见5.7.2c),GB19272—2003中的5.7.1c)];
———将安装器材的场地及周围环境中要求“距各类办公楼房、居民住宅及各类楼堂馆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修改为“距各类住宅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8m”[见5.7.4b),GB19272—2003中的5.7.3b)];
———将不同情况下的器材安全使用寿命2年、4年、6年统一修改为8年[见5.8.1a),GB19272—2003中的5.8.1];
———删除了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单杠相关结构要求(见5.12.1.1,GB19272—2003中的5.2.33);
———删除了具有杠面弹力性能的双杠相关结构要求(见5.12.1.2,GB19272—2003中的5.2.34);
———删除了“弹力性能要求”(见GB19272—2003中的5.3.2)。
本标准由全国体育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北京国体世纪体育用品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天津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山西澳瑞特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奥康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奇胜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舒华(中国)有限公司、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张孔体育用品配件有限公司、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栋、侯力波、秦有年、袁义龙、胡时辉、王苏、张志明、王绍保、张之林、昝进坤、奚晓刚、张小晶、陈晓巍、付召文、房立均、周子华、颜纳新、李相如、赵爱国、王洪。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272—2003。


目录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命名 6
5 要求 6
5.1 基本要求 6
5.2 材料要求 6
5.3 外形和结构设计要求 7
5.4 主要零部件静负荷能力要求 21
5.5 稳定性要求 22
5.6 安全警示要求 22
5.7 器材安装及场地要求 22
5.8 安全使用寿命及疲劳性能要求 23
5.9 环保要求 23
5.10 表面质量要求 24
5.11 电气安全要求 24
5.12 附加要求 24
6 试验方法 30
6.1 试验条件 30
6.2 材料检验 31
6.3 外形和结构检验 31
6.4 主要零部件静负荷能力检验 40
6.5 稳定性检验 46
6.6 安全警示要求的检验 47
6.7 地面安装及安装环境的检验 47
6.8 疲劳性能检验 48
6.9 环境要求的检验 48
6.10 表面质量要求的检验 48
6.11 电气安全检验 49
6.12 附加要求的检验 49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2
7.1 标志及使用说明书 52
7.2 包装 53
7.3 运输 53
7.4 贮存 53
8 管理与维护 5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常见的卡夹方式列表 5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检查表 56
参考文献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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