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CJJ12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游泳池 swimming pool
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各种游泳竞赛、训练、休闲健身的不同形状的水池。
3.2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social sports instructors (swimming)
在游泳活动中从事游泳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3.3
游泳救生员 swimming lifeguard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并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急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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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水质管理员 water quality administrator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场水质进行监测和处理,并负责游泳池水处理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的专门人员。
4 从业人员资格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游泳救生员应进行年度审核。水质管理员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5.2 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5.3 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
5.4 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5.5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5.6 水面面积在500m²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m²及以上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5.7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5.8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5.9 游泳池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应符合CJJ 122的要求。
5.10 游泳池的水温应不低于26℃,其他水质项目应符合GB 9667的要求。
5.11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 lx。开放夜场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12 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L~10mg/L。
5.13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备戏水设备。
5.14 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
5.15 应设置广播设施和公用电话。
5.16 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5.17 应分设与游泳池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淋浴室淋浴喷头数量及卫生间厕位数量应与游泳人员数量相适宜。
6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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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游泳场所应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6.2 室内游泳场所应有通风设备,室内空气及环境卫生应符合GB 9667的要求。
6.3 在泳池开放时间内,应进行水质监测并记录。
6.4 应对游泳池及周围设施、环境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6.5 游泳池注水、排水、清污期间应停止营业。
7 安全保障
7.1 设施设备
7.1.1 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m²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m²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m²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设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应不小于1.5m。
7.1.2 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
注:可选择在游泳区域安装公共安全监控摄像系统。
7.2 游泳救生员
水面面积在250m²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m²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m²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救生人员。
7.3 安全管理
7.3.1 应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卫生检查、卫生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类安全制度应悬挂在明显位置。
7.3.2 应设置醒目的“游泳人员须知”和“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
7.3.3 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应不小于2.5m²。
7.3.4 对有害、危险品的保存、管理应符合国家或属地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
7.3.5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7.3.6 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的畅通。
7.3.7 开展游泳培训项目,教练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