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全面了解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2016年全国体育产业专项调查方案。
本调查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旨在摸清我国体育产业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调查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与布局,系统了解我国新兴体育产业的发展状况,全面更新我国体育产业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探索建立我国体育产业统计制度和核算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体育产业基础数据库,为准确核算体育产业总产出、增加值等核心指标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投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为科学制定中长期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此次体育产业专项调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调查范围为新修订的《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的部分行业,调查对象为规定行业范围内的法人单位。
考虑到第一次专项调查时,未被纳入到调查范围的体育产业业态近年在我国发展迅速,已逐渐形成一定规模,同时综合考虑目前我国各地体育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从科学、合理、可行的角度出发,确定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全国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进行调查的类别。具体包括:体育管理活动(公共体育事务管理活动、体育社会组织管理活动、其他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职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非职业体育竞赛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休闲健身活动、群众体育文化活动);体育场馆服务(体育场馆、其他体育场地);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培训、体育教育);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体育出版物出版服务、体育影视及其他传媒服、互联网体育服务、其他体育信息服务);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体育旅游服务、体育健康服务、体育彩票服务、体育科技与知识产权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业制造(体育用品制造、运动服装制造、运动鞋帽制造);体育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体育用品销售、运动服装销售、运动鞋帽销售、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综合销售、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互联网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室内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室外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第二部分:建议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的类别。具体包括:体育中介服务(体育经纪与广告服务、体育活动的策划服务、其他相关体育中介服务);体育金融与资产管理服务;运动车、船、航空器等设备制造;特殊体育器械及配件制造;体育游艺娱乐用品设备制造;其他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
第三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产业的特色类别。具体包括《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除以上两部分以外的其它类别。
针对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体育产业的调查类别,本方案将规定统一、具体的专项调查实施方案;对于第三部分的体育产业类别,本方案对专项调查实施方法未作出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违背本方案调查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以往的统计经验,自行制定专项调查实施方案。
上述统计范围第一部分中每个类别必须调查的对象分别如下:
(1)公共体育事务管理活动:各级政府所属的体育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若体育行政机构与其他社会事务管理机构合署办公,调查对象则为合署办公机构中的体育行政处室。
(2)体育社会组织管理活动: 指从事体育专业、体育行业等管理和服务的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具体包括:人群体育协会(青少年体育协会,老年体育协会,残疾人体育协会等)、从业者体育协会(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等)、行业体育协会(农民体育协会,煤炭体协等)、体育行业协会(体育总会,体育用品联合会,体育场馆协会,体育产业协会,体育建筑业协会,运动休闲业协会等)、体育专业团体(体育发展战略研究会,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等)、体育基金会及其他体育社会团体。
(3)其他体育管理活动:从事其他未列明体育管理服务的组织和机构。包括从事竞技体育科技服务、体育工程科技服务、体育管理科技服务、体育器材装备服务、反兴奋剂管理服务、街道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等其他未列明的体育管理服务的组织和机构。
(1)职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从事职业联赛及商业体育表演活动的组织、宣传、训练、运动员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机构。包括开展职业联赛的全国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运动项目协会、俱乐部联盟;联赛运营公司、企业化管理的体育俱乐部、体育赛事承办公司。
(2)非职业体育竞赛活动:从事非职业的竞技体育比赛以及非竞技运动项目的组织、宣传、训练、运动员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机构。包括除职业联赛之外的所有竞赛表演活动的相关组织机构,如体操、滑雪等奥运项目的全国或地方单项运动项目协会,信鸽等非奥运项目全国或地方运动协会;从事非职业或业余体育赛事活动的各种体育俱乐部,包括不同人群、不同运动项目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
(1)休闲健身活动:主营或兼营面向社会开放的休闲健身场所和其他体育娱乐场所管理活动的组织和机构。包括综合体育娱乐场所、健身会所、健身俱乐部、高尔夫球会所、户外运动机构、体能拓展训练机构等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星级宾馆饭店中提供体育健身休闲服务的部门。
(2)体育文化活动:从事群众体育文化活动、民族民间体育活动的组织和机构。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区、乡村全民健身活动站点、晨晚练点,社区、乡村文体活动站或中心,社区、乡村老年、少儿体育活动中心(站),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或民族传统体育协会,少数民族项目体育俱乐部,从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的机构,开展体育电子游艺活动电子游艺厅,组织移动电子竞技娱乐活动的机构,体育APP推广应用服务机构等。
(1)体育场馆:指由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辖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体育场馆。如体育中心、综合性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篮球场(馆)、羽毛球场(馆)、乒乓球房(馆)等。
(2)其他体育场地:从事除上述体育场馆外的其他体育场地的管理和服务的组织与机构。包括教育系统、厂矿、社区等运动场所的体育场地。
为实现体育产品或服务的交易而充当媒介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包括主营或兼营体育中介业务的体育经纪公司、体育咨询公司、票务公司、体育广告公司等。
(1)体育培训:传授体育运动技能的非学历教育范畴的独立核算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各种专业运动辅导机构(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田径、网球、高尔夫球等运动辅导机构),体育活动“啦啦队”培训机构,各级、各类体育学校和业余体校,各类群众性体育培训、辅导学校等机构,各类健身培训俱乐部(交谊舞、国标舞、瑜伽等)等机构,致力于武术、棋类、赛车、气功、航空等技能培训的各种体育培训机构、专项运动俱乐部、学校、棋院等,青少年、少儿体育俱乐部、培训机构,体育经营管理、创意设计、科研、中介、运动防护师等体育专门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等。
(2)体育教育: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国家、地方、社会办的从事体育教育服务活动的学历教育范畴的独立核算的组织或机构。包括体育专业院校,综合性大学体育院系,中等职业体育学校(不含体校),非体育院校的体育院系也包括在此类。
(1)体育出版物出版服务:指进行体育图书、体育报纸、体育期刊、体育音像制品和体育电子出版物等有版权物品的出版活动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如体育报业总社,其他体育报、刊出版、发行机构,其他体育书籍的出版机构,体育音像出版机构,体育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机构等。
(2)体育影视及其他传媒服务:主营或兼营体育电影、音像制品、体育广播、体育电视节目的制作、摄影及播出服务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包括体育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播出机构,体育电影的摄制与放映机构,体育录音录像等音视频内容制作机构,体育新闻机构,体育摄影服务机构等。
(3)互联网体育服务:以互联网为平台,主营或兼营体育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处理与传播服务、体育网络平台服务、体育动漫游戏及电子竞技服务、体育APP应用、互联网与体育其他业态的融合发展服务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如搜狐体育、新浪体育、乐视体育、PPTV体育频道等网络体育、体育电子竞技公司等。
(4)其他体育信息服务:主营或兼营非互联网体育信息内容加工服务,体育健身、竞赛、管理、市场调查与体育经济等咨询服务,体育应用软件开发与经营等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单位。
(1)体育旅游活动:以推广、推销体育旅游产品为主营或兼营业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包括向旅游者提供诸如体育娱乐、健身、竞技、康复、探险和观赏体育比赛等体育旅游产品的旅游公司、旅游网站、体育旅行社等。
(2)体育健康服务:从事体质监测、运动康复、健身调理等行为的组织和机构。包括国民体质监测与康体服务机构,体育运动医学和创伤医院,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机构,科学健身调理服务机构,各级、各类运动医疗及康复场所,各级、各类运动干预、治疗服务俱乐部等机构等。
(3)体育彩票服务:从事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等行为的组织和机构。包括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网点,其他体育彩票销售、印务等服务机构等。
(4)体育金融与资产管理服务:从事体育基金管理,体育保险,体育投资与资产管理及产权交易的等相关服务业务的法人单位。
(5)体育科技与知识产权服务:从事体育人文科学、运动医学研究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各级、各类体育科研院所、智库研究中心等机构,体育工程研发与技术服务机构,体育知识产权服务(赛事转播权、体育无形资产评估等)机构等。
(1)体育用品制造:以球类、体育器材及配件、训练健身器材、运动防护用具等加工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2)运动车、船、航空器等设备制造:主营或兼营运动船艇、运动航空器、运动休闲车及配件、潜水设备制造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3)特殊体育器械及配件制造:主营或兼营武术器械和用品,运动用枪械、运动枪械用弹,可穿戴运动检测装备,体育场馆、卡丁车场、赛车场等用显示屏、计时记分系统,飞行用风向标、测风仪,无线电测向、导航、定向用电子打卡计时设备及运动轨迹实时监控系统等特殊体育器械及配件制造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4)体育服装鞋帽制造:主营或兼营运动服装、运动鞋帽等制造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这里的运动服装指单件和成套生产的适合体育活动时穿着的服装,包括各式运动服、游泳装、滑雪服等;运动鞋指各种材质制造的适合体育活动时穿着的运动鞋、徒步鞋、跑鞋、足球鞋、网球鞋、篮球鞋、体操课、训练课、滑雪板靴等;运动帽指各种材质制造的适合体育活动时佩戴的帽子。
(5)体育游艺娱乐用品设备制造:主营或兼营台球器材及配件、沙狐球桌及其配套器材、桌式足球器材及配件、棋类娱乐用品、牌类娱乐用品、专供游戏用家具式桌子、带动力装置仿真运动模型机器附件、保龄球设备及器材等体育游艺娱乐用品设备制造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
体育及相关用品销售:通过专卖店、专营店、大型超级市场、百货公司、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主营或兼营体育用品、运动服装、运动鞋帽等体育相关产品批零业务的、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法人单位。包括体育用品专卖店、专营店(百货公司、大型超市的专卖店除外)、大型超市、百货公司、应用第三方商务平台和自营平台进行体育产品销售的企业。
(1)室内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馆工程服务、体育及休闲健身用房屋建设机构,室内运动地面(如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等)以及室内滑冰、游泳设施(含可拼装设施)的安装施工单位等。
(2)室外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室外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高尔夫球场、跑马场、赛车场、卡丁车赛场以及室外全民体育健身工程(含健身路径、健身步道等)设施等室外场地设施的工程施工单位等。
对于上述调查范围的其他调查对象,如兼营体育健身休闲活动的其他单位或个体户,从事体育用品、体育服装鞋帽销售的个体经营者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研制调查方案开展相关类别的统计工作。
全国体育产业专项调查年度为2015年度。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法人单位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等。
2.法人单位中体育产业活动的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费用支出、体育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提供情况等。
本次专项调查采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以及部门行政记录相结合的方法。